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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水、电、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水、电、气管理,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经营服务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建立良好的水、电、气供用管理工作秩序,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无序使用,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我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气供用管理包括水、电、气供应管理和水、电、气使用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水、电、气管理职能单位,下属的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具体负责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在后勤管理处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学院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履行管理、检查、收费和监督职能。基建与节能管理科代表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章使用我院水、电、气的各种行为进行制止,对造成的损失责成相关用户做出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院给予行政处理。对屡次违章不改及拒缴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第三章 水、电、气供用管理

第五条 水、电、气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水、电、气管理法令、法规,妥善处理学院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关系。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及时提供水、电、气基础设施的合理化配置方案。

(三)严格执行水、电、气供用设备的运行规程,保证供用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给。

(四)及时收集学院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认真做好水、电、气费用的回收工作,定期对所有用户进行抄表,并计算出相应费用,通知、督促用户按时缴费。

(六)加强节水、节电、节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师生节约意识。同时积极采用有效节约措施,积极推广运用节水节电的新技术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方案,节能降耗,降低水、电、气费用的支出。

第六条 水、电、气使用管理

(一)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学院水、电、气设施安全,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使用,有义务配合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基建与节能管理科联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气必须装表计量。计量表应配置在宜抄阅的位置,用户应妥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持本部门的水、电、气管线及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有意毁坏计量表或损坏后不报、不修的行为,均按窃水、窃电、窃气行为进行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接水、接电、接气,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网、消防栓、路灯线或其他公共网线就地取材接拉管线,不得私自转供水、电、气资源。校内建筑物不论大小,进水、进电点都应按指定的位置就近装接计量表,凡新建的建筑不论其大小或用途,均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四)水、电、气计量表一经安装使用,其管理权即归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所有。计量表安装、移位、拆除、铅封,均由基建与节能管理科负责协同办理。

(五)未经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拉合重要的刀闸、开关和阀门。

(六)基建项目动工前,施工单位需如实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申请表》(见附件1),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水、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核定负荷操作,增加设备必须重新申请核定,不得随意增加设备负荷,以免造成管网压力波动,冲击管网稳定运行。

(七)各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按规范建造配电室和配电箱。开关、闸刀、进出主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配置相应容量的计量表,必须保持配电室和配电箱设备的整洁安全,确保仪表读数准确,以便随时接受水电管理人员的检查。

(八)为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受到损坏,施工单位在破土动工前应通知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在确定了地下水、电、气设施的位置和走向并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九)基建施工需要停水、停电,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签批后提前1天送交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经通知有关受影响的单位后方可操作。其他部门需停水、停电,须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时间、地点,后勤处主管领导签批后送交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经通知有关受影响的单位后方可操作。

(十)学院各系、部、处、室、成教院如有重大活动(如重要会议、各类重要考试、大型文艺活动等),需提前15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保电申请,以便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向供电部门提出保电计划。

第七条 水、电、气供用新增、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各校区内的一切水、电、气设施由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同意,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变更、转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速热器和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烧水、煮饭和取暖,不得随意新增用水用电项目。新增用水用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现场勘测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基建施工用水用电,施工单位须在进场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备负荷大小、性质等有关事项,经后勤管理处领导签批后提前1天送交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经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现场勘测确认后方可用水用电。

(四)学院各系、部、处、室、成教院如有改造项目,应提前10天向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规模、用水用电参数、开工和竣工时间等相关情况。基建与节能管理科现场勘测确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及对周边管网安全无影响等因素后,方可开工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恢复水、电、气供应。

(五)临时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按新增项目处理)需拉管线的用户,应向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事由、时间、地点,经审批后到财务处缴纳1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方可接通使用。使用结束后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在现场抄阅水、电、气用量,用户结清费用后,财务处返还保证金。

(六)严格控制和管理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负荷。因教学、科研确实需要增加3KW以上(含3KW)电器设备(如空调、暖风机、电热水器等大功率设备)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签批后交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办理,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对各类施工、改造、临时用水用电项目,在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报停水电表,并协助管理人员做好水电系统的终结工作,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批准同意后方可拆卸计量设备。

(八)校内及周边商业网点,租赁或终止租赁时,主管单位要通知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使用或停用手续。教职工进住或退住教工宿舍前均需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并通知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抄得水、电初始及终止表数,按实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九)当水电计量设施损坏时,基建和节能管理科要及时进行更换或责成使用单位进行更换,任何人不得阻挠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时,要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事续,并议定交费办法。

第四章 水、电、气费用回收管理

第八条  水、电、气费用回收范围

(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有经营行为单位、承包经营单位(含物业管理单位)。

(二)教职工宿舍。

(三)学生宿舍。

(四)外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建、装饰、维修等)。

(五)其它应回收的水、电、气等资源。

第九条  水、电、气价格

水、电、气回收价格参照江阴市价格确定,如遇江阴市价格调整,价格随之调整。如有约定的按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条  水、电、气回收计量方法

用水、用电、用气按表计量收费,个别无表单位结合实际进行核算收费或由基建与节能管理科与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校内教学、办公区域逐步实现定额定量管理。

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

基建与节能管理科每半年抄表一次制表后将各用户使用水、电、气费抄送给财务处,各使用单位应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到财务处。

第十二条  用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发生怀疑时,用户可到标准计量局进行检验。若确实有问题,检验费由学校承担;若没有问题,检验费由用户自负。


第五章 节水、节电、节气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要明确节水、节电、节气问题是自己工作的一部分,确保在本部门范围内避免水、电、气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监护水、电、气设施的运行,一旦发现有损坏时,要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避免跑冒滴漏和常明灯现象。

第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对自己的办公室及所辖范围内的水、电、气使用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做到人走灯灭,下班关掉空调、电脑等用电设施,自来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通过考察、实验,引进先进的高科技节水、节电技术和设备,实施科技节水、节电。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使用水、电、气的处理

(一)因违规操作或使用而导致水、电、气设备损坏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损坏无钢带电缆、导线、钢带直埋电缆者:

   1)情节严重,导线电缆难于修复的,除承担电缆购置安装的全部费用外,还须对由于损坏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作出赔偿。

   2)导线电缆可以修复,暂不影响供电的,除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外,还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作出赔偿。

    2、损坏上、下水管者,除承担一切维修费用外,还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作出赔偿。

    3、损坏路灯及其他公用水电设施者,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按设备价格的3倍予以赔偿。

  (二)私自拉接学校水、电、气,造成损失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私自拉接导线引用电源者:

   1)按刀闸、开关额定电流大小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安培单相10元,三相30元;

   2)无刀闸、开关或其铭牌不清晰,难以判断容量大小的,按导线截面积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平方毫米单相50元,三相150元。

    2、私自拉接管线引用水源者,按管道直径予以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管径Φ15、Φ25、Φ50、Φ75、Φ100的赔偿标分别为50、 200、800、1000、2000元/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维护管网线路的稳定和安全,不得随意增加设备负荷。施工单位未按核定负荷操作,或未经申请核定,随意增加设备负荷,一经发现按2元/瓦处罚;其他单位,如商业网点、学生公寓等发现有未申报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取暖器、热的快等)者,按1.00元/瓦处罚;教工集体宿舍、教学、办公行政单位随意添置3KW以上(含3KW)的电器设备按2000元/KW处罚。

  (四)随意拉合重要刀闸、开关和阀门的,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私自移拆表计、破坏铅封、越过表计使用和其他偷窃水电气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有关行业规范按客观用量予以赔偿(不低于私拉乱接的赔偿额度),按(二)、(三)、(四)相关情况测算。

   (六)人为造成倒杆断线、损坏管道等引发的供水、供电事故,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七)无故拖欠有关费用者每天按所欠费用1%加收滞纳金;在基建与节能管理科履行催告手续后仍无故不缴和欠缴有关费用超过一个月者,可对其停水停电,待缴清水电费用及滞纳金后恢复供水、供电。

(八)对举报、查获窃水、窃电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28


附件1:施工用水、用电申请表

附件2:各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附件1

施工用水、用电申请表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初始电表数


最终电表数


初始水表数


最终水表数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代表人:

甲方意见




(盖章)

代表人:



附件2

各类用水、用电价格

序号

备注

01

居民生活用电(含教工宿舍)

0.58/


02

学生宿舍、食堂用电

0.58/


03

经营服务网点用电

按合同


04

居民生活用水(含教工宿舍)

3.61/


05

学生宿舍、食堂用水

3.61/


06

经营服务网点用水

3.61/


07

基建用水、用电


按市有关规定

备注:水、电价格如遇江阴市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学院临时用电期间按临时用电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