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员采购时对食品质量严格进行把关,不得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入库。
2、各岗位从业人员在加工、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和所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和供应,并立即将情况反馈有关部门。
3、管理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追回等措施。
4、对标签标识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对不能食用的,进行销毁;对已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予以追回。
5、需要退回供货方的产品、待销毁的产品集中存放,有显著标志。
6、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