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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     来源:     点击: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到期前一个月进行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杜绝先上岗后健康检查。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督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晨检,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